及时保全 确保债权人利益
2012年6月28日上午十一点多,将近下班的时间。两个当事人急匆匆的来到长丰法院执行局,语气中透着焦虑,请求执行局为他们进行诉讼保全。原来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为合肥某建设集团公司,被申请人为合肥某柴油机有限公司,2007年,合肥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被申请人的厂房及附属工程的土建、钢构、装饰、水电气安装等,工程总价款三千七百多万元,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结束后,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近八十万元。2012年6月,合肥某建设集团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合肥某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2837181元。在仲裁过程中,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对合肥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分管执行的杨道传副院长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提请程序合法,保全金额大,如现在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恐以后债权难以实现。他即刻安排立案庭快速立案。并指派由执行经验丰富的周健法官承办。当执行等相关文书及车辆安排好时,时针已指向十二点三十分。为了争取时间,大家顾不上吃午饭就马不停蹄的赶往合肥。
下午两点半,合肥南七某银行,执行法官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在办理完手续即将结束的时候,合肥某柴油机有限公司的会计来向银行工作人员办理转款业务。申请人看到这种情形,感激的对执行法官说:“幸亏你们办的及时,迟来十分钟的话,这笔款就被转走了,太感谢你们了。”“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执行法官平淡的说。
高效执行,不仅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业务能力要高,也要求我们执行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本案中,我院执行人员不分上下班,顾不上休息,顾不上吃饭,对案情准确判断,果断决定,争分夺秒,及时保全,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正是这两点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