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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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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7-10 08:37:11 打印 字号: | |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包 先 斌

 

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实际,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对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民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着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下面作一简要探讨。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有认为就是农村有新房子、新道路、新环境。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包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等共八个方面的内容。从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农村生产、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又包括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农村社会秩序井然、和谐安宁,还包括有文化有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新农民,也包括积极向上、健康的农村文化、良好的农村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内容。由此看来,让农民有新房子、新道路、新环境是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如果说新房子、新道路、新环境等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性内容,那么,在新农村建设中,深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使农村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安宁和谐、农民和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除了是殷实农村外,还应该是法制新农村、和谐新农村、诚信新农村,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运行,使其发展后劲更足、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新农村建设也才能获得成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新农村建设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在建设新农村历史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农民和农村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村经济交易秩序,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人民法院至少可以从以下四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新农村建设需要稳定平安的治安环境。建设新农村,首先需要在平安和谐的社会秩序进行。在新农村建设历史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在农村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如杀人、故意重伤、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投毒、放火、爆炸、涉枪、管制刀具等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犯罪,和对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给予严惩,依法稳、准、狠严厉打击村痞恶霸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依法惩治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乖卖妇女儿童犯罪等维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的犯罪。通过打击对农村社会危害大、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治安犯罪,有力震慑犯罪犯罪分子,全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

(二)新农村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和诚实守信的民事交易。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夯实物质基础。人民法院虽不直接参与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创造物质财富,但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和执行,对不遵守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规则的行为予以制裁和纠正,确保社会有序运行,经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因此,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稳定、危害治安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农业资源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的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山林、水利设施等阻挠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生产的不法犯罪分子,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同时,要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出现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做好相关审判、执行工作。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农副产品流通、土地流转等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主体的各类纠纷案件,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鼓励、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三)新农村建设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农村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和谐相帮相让,有利于农民全身心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等损害赔偿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案件,认真审理好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关系等民间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依法审理涉及农民利益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增加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落实。

(四)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康文明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新农村建设,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比不可少,通过审判活动,依法打击在农村容留介绍嫖娼卖淫犯罪、强奸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贩毒藏毒犯罪、传播封建迷信或者法轮功邪教等犯罪活动。同时,依法处理农村赡养老人引起的刑事、民事纠纷,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对因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与他人同居通奸等引起的离婚、打架斗殴案件,应从维护社会主义良好公德出发,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促进净化农村社会风气,引导农村和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防止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

三、当前我县农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包括免征农业税、退耕还林补助等一系列支农、利农、惠农政策,使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农村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还存在着一些盘根错节的矛盾,这些问题日积月累长期得不到消解,势必成为新农村建设进程的瓶劲制约因素。限于篇幅,不能对农村中的所有矛盾逐一列举和分析,针对我县现状,主要谈谈与法治有关的矛盾和纠纷:

(一)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大量的刑事案件发生在农村,农民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涉及杀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放火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等多种。从行为主体看,农村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农村中老年人犯罪和妇女犯罪也不在少数。同时,农民犯罪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常规性的盗窃、抢夺等犯罪,也有介绍容留卖淫螵娼、赌博赌场犯罪等。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直接导致了农民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损害,而且影响了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双方敌意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群殴,有的演化成刑事案件。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多年积怨,当事人往往对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通行权等各执一词,针锋相对,经常会引发打斗事件。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损坏财产、伤害等恶性事件。

(二)与土地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土地是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利农惠农的政策出台,使耕种土地由以前的亏损一跃而为赢利,农民包括一些在城市务工的农民都纷纷要地耕种,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一些从农民手中转承包、租用的土地合同又是在这些农业利好政策出台前与农民签定的,使出租土地的农民未能享受到国家对农业、农民的利好扶持政策,导致农民大为不满,伴随而来的是农民土地纠纷大面积爆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土地征用等纠纷案件迅速增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我县为例,近年来随着建设的加快,多项重点工程建设云集,涉及到农村和农民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纠纷就大量增加,还有土地承包大户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纠纷,涉及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农业领域,这些纠纷,涉及到的农民人数很多,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和群访集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与整体收入不高、法律知识贫乏、维权能力不高的现实。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有了很大发展,国家也连续进行了多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群体的法律文化水平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加上近年来农村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愿望非常烈。 但是,由于农村群众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不熟悉或一知半解,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纠纷时,绝大多数只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要求解决,较少考虑或不考虑法律的规定,在没得到满足或完全满足时,他们不懂得或者不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解决,而是采取上访、群访等方式,有个别的甚至采取极端的方式,要求政府和司法部门满足其并不合法的要求。这在一些涉农群体案件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同时,从总体上看,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收入普遍不高,农民群体还是个弱势群体,在纠纷发生后,他们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诉讼费、公告费等高昂的成本难以承受。但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不足以让他们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农民不知道如何取得和保留证据,加之我国人情式社会传统,在纠纷发生后,很多人顾忌人情关系,不敢也不愿意作证,致使纠纷发生后,常常取不到证据或取到的是不实证据。而且,很多农民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根据他们所在地的习俗、社会公德和自己的经验,并非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当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与他们期望的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反的裁判时,他们就依据习

俗和社会道德不认同法院的裁决,不断申诉上访,成了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基于以上情况,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尤其是县人民法院的辖区都是以农村和农业人口为主,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就直接驻扎在农村乡镇。基层法院和法官跟农村群众朝夕相处,熟悉当地农村情况,了解农村民风民俗,对当地农村和农民平时的生活、经济交往习惯等情况也较为了解,这有利于法官将原则性、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规定,用农村群众熟悉的、容易接受的当地常识化方式加以运作和执行,利于农村群众接受。人民法院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就应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让农村矛盾和纠纷能就近及时解决,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我县农村实际来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基层法院除大力抓好前面已论述的审判、执行常规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稳定平安、和谐文明、诚实守信的法制环境外,当前,尤其要注意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我国司法调解工作对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得到了世界公认,被国外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在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司法调解具有更大的优势,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了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可以避免审判时双方在法庭上的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加深对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当前各地法院都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并探索出不少非常好的调解方法。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司法调解的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应将处理农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率作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目标和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督促和鼓励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全力做好农村纠纷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应完善现有基层法院的调解制度,让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能够享受到调解的程序利益如时间上的快捷、方式上的灵活、诉讼费缴纳上的优待等,让农民切身体会到调解的优势,从而自愿选择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二是应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大调解机制。可考虑建立村、乡镇、县三级调解网络,为农民提供免费调解等法律服务。其中,村调解组织是基础,乡镇调解组织是重点,这两级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可吸纳当地品行良好、在农民中有较高威望的非官方人士参与,但由政府主导,并由财政确保其提供免费调解的经费保障。三是与基层法院建立速裁机制衔接起来,对农村小额纠纷和简单民事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再进入速裁诉讼程序,既为农民减少讼累,也便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申诉上访。

二是切实做好农村信访化解工作。要努力提高基层法院法官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突发事件、处理农民群访集访的能力。在信访工作中重化解,要引导、帮助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使农民信访工作在法律秩序内进行,不至于引起当地社会震荡。基层法院应把信访工作当成体现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要引导法官树立大信访观念,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彻底改变信访是负责信访法官的事的被动局面。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处理。同时,要改变信访工作方式,将信访窗口前移,变上访为下访,主动约访,结合巡回办案、法制宣传等进社区入农户,开展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排查纠纷,化解矛盾。

三是全力做好司法为民工作。要让基层法院法官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便民利民,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多种方式快捷立案;方便农民诉讼,设立诉讼便民联系点,派出法庭要加强巡回办案,预约办案;通知到庭领取法律文书和开庭等具体事宜,要充分考虑到不误农民农时,农忙季节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派出法官主动深入农村办案、解决纠纷;切实加强对农民的诉讼指导,做到诉前风险告知、诉中法律释明、诉后判后答疑工作,让参与诉讼的农民赢得明白、输得服气,能够服判息诉,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注意依法调查取证,对法律专门知识缺乏、举证能力弱的农村当事人,基层法院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深入农村或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需要通过勘验、鉴定获得的证据,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法委托鉴定,保证涉农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尤其要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对却有困难的贫弱农民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依法让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四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紧密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选择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 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就地开庭、以案讲法、举办专题法律和大型义务咨询、农忙时节送法下乡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让农民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做到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自觉遵纪守法,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

    五是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也有局限性,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可以探索建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要引导、发挥好民间解决纠纷的资源,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充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农村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让民间力量为解决农村纠纷、助推司法工作服好务,促进和谐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