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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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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化友   发布时间:2013-08-05 08:41:52 打印 字号: | |

    长丰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我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为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方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另一面努力向外部拓展,探索多元化解决的新机制、新路径、新举措。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是我院长期和一贯的工作方针。

    一、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2007年以来,每一个年度,院里都会根据实际,调整和充实一线审判人员,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长丰法院为此成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民事审判各业务庭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各乡(镇)、村(社居委)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工作。院领导组还经常与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开展经常性的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健康良性的轨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成立组织的同时,我院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特别是2011年《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院里多次组织学习,并结合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国家有关加强人民调解的政策,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每年还组织干警外出考察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的经验做法,吃透法律和政策的联结点,在指导人民调解过程中有的放矢。

    二、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以我院双墩、下塘、朱巷三个人民法庭为据点,覆盖全县的人民调解员培训体系不断地为人民调解员充电。以长丰县下塘镇为例,该镇由司法所牵头每月底召开一次综治例会,每次会上,下塘法庭的办案法官都会结合所办理的具体案件,以人民调解员身边的人和事,为各村(社居)委综治主任和人民调解员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一些已经受理的案件,该庭经常委托调解人员先行调解,很多案件正是通过这样的渠道,未经审判,矛盾就得到彻底化解。如该庭审理的侵犯身体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是住同一村庄村民,被告开农用耕田机致原告受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家庭都很困难。法庭受理案件后综合各方面因素,认为该案即使作出民事判决,也很难执行,这样会更加激化双方的矛盾。经与当地人民调解员对接,动员双方接受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在法官的配合下,动员各方社会关系,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看似不可能了结的纠纷很快划上了句号。下塘法庭多年来配合辖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一大批重大的、可能导致信访的案件,其中下塘镇人民调解员王庆德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近期受到国家司法部表彰。

    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方式灵活多样,并不拘泥于某个固定的形式。双墩法庭以“温馨和解室”为阵地,在调解过程中首创“邀请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温馨和解室参与调解,既加强了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与联系,也使人民调解员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增强了法律意识;朱巷法庭巡回审理有声有色,为学校、企业、村(社区)委上法制课开展得轰轰烈烈,每到一处,人民调解员都积极参与,既使得纠纷和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也加深了人民调解员与法官的友谊,形成良性互动。由于该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2006年被最高法院授与“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院机关民事审判庭也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011年,民事审判业务庭每名法官,在“千名干部下企业、进社区”活动中,主动走出法院,联系一个村(社居)委,联系几个人民调解员,做好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这项制度将作为长丰法院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不变。

    三、建立与人民调解组织的长效联络机制。人民调解员扎根在基层,分布在全县的每个角落,他们中的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工作能力等千差万别,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责任。长丰法院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一是建立定点收案制度,在全县14个乡镇设立便民收案点,既方便当事人诉讼,更有利于在收案时便能及时有效地组织调解,人民调解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和审理时全程参与,审判人员可以在诉讼过程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有效指导;二是设立简易审判点,在全县相对偏僻的农村地区,依托乡镇人民调解机构,设立简易审判法庭或调解法庭,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每周定期组织法官到调解法庭办理案件,指导人民调解;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与法院的长效联络机制,三个法庭为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每年集中培训二次,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一目了然。法院为每名人民调解员订做卡片,上面标注法院、法庭和法官的联系方式、监督方式,保障人民调解员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沟通与联络。四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在最快的时间得到司法确认。根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在程序上为人民调解协议生效提供及时服务。

    四、相关建议。人民调解的性质虽然属于民间组织,但其行政色彩深厚,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对人民调解的影响,远非人民法院的指导可比。在此背景下,法院、法庭和法官与政府的关系,往往成为左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人民调解工作是党的工作的组织部分,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好恶而使其发展受到影响。建议由政法委牵头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架构,理顺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使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一个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