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在本县内选任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44名。
二、资格和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有时间参加人民陪审工作;
(5)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长丰县。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本院推荐。
(2)报名材料: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证明、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一份。
(3)报名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4)报名地点:长丰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5)联系电话:66684712
(6)联系人:杨维学、赵铎
2.资格审查:根据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原则确定人选。
3.公告:对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向社会进行公告。
4.任命:公告结果不影响选任的,由本院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解释。
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附:《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