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84号
王庆好:
本院受理原告王中虎诉被告顾标(彪)、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浩宇扣件租赁站、孙秀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