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长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武杰、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鲁春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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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报邮寄地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收件人:柴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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