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长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邵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樊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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