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一、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四、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附:刑事自诉状样式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附:自诉状副本 份。
填写说明: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用。
2、如在同一诉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将“自诉人”
改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
4、“案由与诉讼请求”栏,应当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5、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