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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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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18 09:29:16 打印 字号: | |

行政起诉

 

一、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附:行政起诉状样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起诉状副本   份。

填写说明:

1、“原告”、“被告”、“第三人”栏,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栏,主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的权益争议问题,应当明确、具体。

3、“事实和理由”栏,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内容,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4、“起诉人”署名栏,系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或捺印;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署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5、“原告”、“被告”、“第三人”姓名或名称必须填写准确,地址要尽量详实。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