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某系安徽合肥人,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设达标塘为由,在双墩镇富民村擅自开采建筑用砂岩矿,经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警告仍未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5万余元。为打击在我县境内的非法采矿行为,做好长丰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执法部门对孙某某以非法采矿立案、侦查、起诉。
法庭上,孙某某对自己非法采矿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在法庭陈述时,孙某某的悔恨之情溢于言表,表示今后一定要学习法律,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决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对其在经营期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长丰县“两法衔接”工作领导组18个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双墩镇有关村(居)干部共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县法院对整个庭审进行了微博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