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可谓胆大妄为,在明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去筹集或解决,而是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设法联系王某某,但其始终保持若即若离的状况。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反复与王某某进行电话或短信沟通,明确告知其已涉嫌犯罪,但王某某最后竟玩起了“失踪”,王某某的行为显然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藐视法律、挑战法律的底线,针对这样的人必须给予法律制裁,真正让“老赖”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