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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处财产法不容,依法判刑罪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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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磊  发布时间:2016-12-16 09:51: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5430,长丰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南京某汽车玻璃设备制造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王某某的汽车玻璃913块、汽车两辆,并指定由其及家属看管。2015519,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支付南京该公司货款2771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南京该公司于2015710向长丰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发现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已人去楼空,被查封的财产也无影无踪。经多番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竟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处置并四处躲藏。2016516,长丰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将王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在办案人员的多次教育下,王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与申请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20161116,长丰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可谓胆大妄为,在明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去筹集或解决,而是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设法联系王某某,但其始终保持若即若离的状况。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反复与王某某进行电话或短信沟通,明确告知其已涉嫌犯罪,但王某某最后竟玩起了“失踪”,王某某的行为显然已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藐视法律、挑战法律的底线,针对这样的人必须给予法律制裁,真正让“老赖”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