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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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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2 10:52:30 打印 字号: | |

小额诉讼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简易程序,但比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更简化,具有送达简便、排期缩短、庭审简化、一审终审的特点和“快立、快审、快判”的作用,即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一、适用范围
1、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金额为15268元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

2、以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符合条件的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3、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3)需要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5)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
4、小额案件的诉讼费按照规定减半收取。

三、审理方式
5、对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小额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行确定一个日期开庭。立即开庭审理的小额案件,被告在开庭时提出要求书面答辩或要求给予举证期限举证的,应延期开庭,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6、对不能立即开庭审理的小额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并告知逾期答辩、举证和不参加开庭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确定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

7、公开开庭审理小额案件,可以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采用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可以不必传票传唤。开庭时间可以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开庭地点也可以在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

8、小额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

四、审理期限
9、小额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五、一审终审
10、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六、申请再审
11、对小额案件已生效的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事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再审。

12、对小额案件已生效的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3、当事人对小额案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程序转化
14、小额案件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15、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审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程序转化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