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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注意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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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2 10:54:09 打印 字号: | |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