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品污染环境,两被告受到刑罚
被告人时某、雷某是河南人,2015年12月,时某租用位于长丰县义井乡蔡岗村境内的一闲置奶牛场用于收购废品。2016年4月份,被告人雷某建议时某收购废弃油桶(铁皮桶),切割后压成铁皮对外出售以赚取差价,并为时某联系从广东购得二台拆解铁皮桶的机器。被告人时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份开始在承租的奶牛场内收购废铁皮桶,并将铁皮桶拆解后获取铁皮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雷某建议时某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并予以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雷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判处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