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王某乘坐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无牌证解放货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无责任。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5766.8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因早年间技术条件限制,执行人员多方查询其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无任财产信息,案件执行陷入困境。2016年本案被列为长丰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会战的目标之一,案件到了执行法官张凯手中。他首先从公安部门调取了黄某的身份信息,发现其早已举家将户籍迁往北京市丰台区并在北京定居。张凯法官决定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已开通的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将黄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号冻结,另一方面将黄某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个月后,躲了十几年的黄某终于忍不住了,他说他的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约束和限制,银行卡没法用了,身份证也不能用,坐飞机坐高铁都不行。在强大的司法执行威慑下,他决定主动到法院解决问题,请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把这件事彻底解决。本案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刘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