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长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叶善良:
原告田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叶善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田志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随本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福金
联系方式:0551-6666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