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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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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05 11:03:1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窦业好、杨修芳、邵显山、邵显龙、陈正云: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2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窦业好、杨修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4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截止2017年10月10日利息7604.35元,后续利息以本金2304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二、被告邵显山、邵显龙、陈正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窦业好、杨修芳、邵显山、邵显龙、陈正云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