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凡(樊)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聪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聪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即时返还原告预付货款本金3940元;并从收款之日起支付原告加倍利息损失至偿清止(按银行同类贷款罚息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等法定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 年 六 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