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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管办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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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9 10:41:59 打印 字号: | |
  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凡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聪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王聪与凡建军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凡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聪货款39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94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款清息止);三、驳回王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凡建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 年 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