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凯: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少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