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凯:
本院受理王华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华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华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 十一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