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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法院首例自诉“拒执罪”案件落下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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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磊 方振亚  发布时间:2018-12-15 15:36:38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14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对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作出裁判,实现了长丰法院自诉“拒执”案件零的突破。

2017年2月13日,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起诉至长丰法院。经审理,长丰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判决,郑某某赔偿孙某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98322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长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和其他方式查询,未查到郑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没有气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收效甚微。2018年2月5日,法院依法对郑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郑某某仍没有履行。眼看案件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一方面引导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反复对案件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对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果然,核查有了重大发现:郑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已于2017年3月案件审理阶段偷偷地将其名下房子过户给妻子许某某,随后许某某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某。

2018年9月27日,孙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拒执”自诉。面对刑事传唤,郑某某内心产生巨大的压力,不得不选择与受害人孙某某家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郑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某45万元,孙某某及家人也谅解了郑某某的行为并撤回刑事自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这是长丰法院首例自诉“拒执”案件,它标志着长丰法院的执行工作已向新的更纵深一层迈进,为以后的执行案件提供了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