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121刑初 236号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公益诉讼人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姜国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人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姜国利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联 系 人: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葛子燕
联系电话:0551-66661041
联系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
特此公告。
附:调解协议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调 解 协 议
公益诉讼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国利。
一、被告人姜国利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擅自填埋药品的土坑环境恢复原状;
二、被告人姜国利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因本起污染环境犯罪所产生的储存服务费9000元,清运和处置费用20320元,合计人民币29320元。
三、被告姜国利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起污染环境犯罪在长丰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