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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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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08:44:29 打印 字号: | |

长丰县人民法院于196561日成立。成立时无下属庭室,配员11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县法院被砸烂。

 19681月起,先后由军管小组和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内设审判小组取代法院工作。

 19736月,县法院恢复工作,设秘书室和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配员12人。

 19766月,水湖、杨公、杨庙、双墩、下塘、朱巷六个区分别设立人民法庭,配员20人。

19816月,设立经济审判庭。

 19848月,设立水湖镇人民法庭。

 19855月,设立蔡城塘人民法庭。

 198612月,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910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

 19905月,设立政工科。

 19976月,设立政策研究室。

 199711月,撤销水湖镇人民法庭,并入水湖人民法庭。

  199808月,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

   199810月,撤销蔡城塘人民法庭,并入水湖人民法庭。

   199908月,司法警察大队正式设立并挂牌。

   199909月,设立院纪检组。

   200003月,撤销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200208月,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长丰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内设12个职能部门及6个基层人民 法庭,定编96人,政治处与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庭确定为副科级机构。

  200210月,撤销经济庭,成立民事审判第二庭;同时成立监察室。

  200407月,因行政区划,杨公人民法庭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0411月,撤销水湖、杨庙两个人民法庭。

   20055月,因区划调整,5名法院编制划转淮南市管理;200512月补充6名书记员专项编制。

   20073月合肥市法院系统增编,分配我院7名政法编制。

   20083月,县委常委明确基层法庭庭长为副科级职务。

   20125月,按照安徽省法院系统第二批政法专项编制分配方案,我院增加2名政法专项编制。

   20126月,长丰县编办批准我院增设民事审判第三庭、信访办公室、司法鉴定科,同时撤销书记官科。

   20154月,经省高院批准同意设立长丰县人民法院吴山人民法庭。

   20176月,经县编委会研究同意撤销信访办公室,设立立案二庭,立案庭更名为立案一庭。

   201711月,我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一管理。

   2019年9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编办批复要求,长丰县人民法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并于2019年12月完成改革任务。改革后,长丰县人民法院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04名,设内设机构10个,派出机构4个。1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副科级,内设综合科〈含裁决协助科〉、执行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副科级,内设组织人事科、法官管理科)、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内设警务中队、直属中队)。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01710月,院机关搬迁至水湖镇吴山南路新审判大楼办公。新审判大楼于2015年开工兴建,20179月全面竣工投入使用。占地16.15亩,总建筑面积为15869平方米,其中审判法庭12956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913平方米。 长丰县人民法院历任院长:严俊祥、王树青、魏剑锋、孙在安、刘振勇、邵治荣、周多全、毛文彬、朱勇、蒋培,现任院长洪星。 201711月,长丰县法院机构编制移交省级统一管理,确认内设14个机构与4个派出人民法庭(副科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07名,实有104人,另聘用司法辅助人员80人;辖区共14个乡镇及1个省级开发区,辖区面积1841平方公里、人口80万。 近几年来,长丰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届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争先和创新意识,坚持又好又快办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人民法庭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全面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双墩、下塘、朱巷三个基层法庭首批被省法院授予规范化人民法庭,现已全部迈入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列;朱巷法庭于2006年、2007年先后被荣记“集体二等功”和“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先后被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授予清理执行积案先进集体,连续多年荣获全省执行工作先进法院,2017年荣获全省司法警务工作示范法院,多次获得长丰县及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文明单位称号。2018年、2019年被评为全省“无进京访法院”。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授予“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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