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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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8 15:37:10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审查、立案和诉讼费的核算;负责审理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案件;协助、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协调司法救助工作;负责诉前财产保全和仲裁案件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工作;负责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工作;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复查案件;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申诉信访案件的立案工作;组织协调和处理涉诉信访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负责掌握涉诉信访工作动态,完成各类转交办信访案件;负责诉调对接和诉前调解工作,负责诉前调解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等日常诉讼事务工作;负责院长接访、诉讼材料收转、会见接待等工作,负责为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与承办法官的联络事宜,负责组织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随机选择及收转评估、鉴定材料工作,负责对送审案件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公诉 、自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及刑事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各类民事第一审及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各类商事第一审及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包括破产案件审理;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及发回重审、再审案件;负责对行政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及申诉审查;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国家机关赔偿案件及公益性诉讼案件;依法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及环境资源再审案件;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执行局(执行庭)(副科级,内设综合科〈含裁决协助科〉、执行科)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负责应由本院或委托本院执行的各类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本院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质效管理;负责对本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流程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院各业务庭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建立健全干警业绩档案,负责对本院审执人员及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质效考核并协助上级法院进行年度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全院司法统计及分析工作,案件信息资料,对本院审判运行态势进行分析;负责为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负责法院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审查工作;负责法律文书上网前的审查工作;研究制定适合本院特点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政治部(副科级,内设组织人事科、法官管理科)
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本院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出国审查、退休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信息采集分析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办理院党组会会务工作;负责党建工作;负责队伍建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评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及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社会公益、文体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综合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负责本院的督查、对外接待工作;负责院干警大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和公文处理;负责机要保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图书室管理和荣誉室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各类资产的计划、购置和管理;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取及行政、业务经费管理和使用,编制本院各项经费的预决算报告;负责本院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院的武器、警械、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审判执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负责本院基础建设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做好全院干警信息技术基础培训、考核工作;协助保密部门做好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和设备的安全与维护;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工作;起草本院综合性文件、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开展普法宣传以及社会治案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法院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法院内、外网站的维护及照、摄像工作;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委托、指定的审判业务以外的调研任务;负责本院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办理本院内部刊物;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司法警察大队(副科级,内设警务中队、直属中队)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消防、维护机关工作秩序等工作;负责被告人看管、押解和值庭工作;配合审判业务庭有关工作,协助审判庭、执行局(庭)诉讼过程中的查封、扣押财产等工作;执行本院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拘留决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