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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长丰法院案例入选

《合肥法院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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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6 09:41: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法院2021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长丰法院金勇编写的《并非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网购时需注意退换货政策——李某诉朱某、淘宝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情简介】李某通过淘宝网购买由朱某出售的某品牌手机一部,收到商品后李某对该手机进行了激活。后李某因对手机不满意,要求朱某为其办理七天无理由退货。该产品的宣传首页保障一行中有“付款后15天内发货,7天无理由”的表述,同时在退换货须知栏框中载明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激活手机无产品质量问题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请您确认需求后再联网激活使用”。朱某以手机被激活后已不在其承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内为由,拒绝了李某退货退款的要求,李某将双方争议报请淘宝网客服处理,淘宝网亦未能支持其退货要求。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退还手机款1000元,并负担其维权费用12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已履行了退换货提醒义务,李某在没有完全了解退换货须知的情况下贸然激活涉案手机,且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其要求退货不应被支持。淘宝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并通过实名注册卖家实名认证等方式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并为买家提供售后退款、退货等维权方式,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淘宝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在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目前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案涉手机就属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能简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诸如此类的还有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此类产品时务必仔细阅读退换货说明,如果需要退货,应按照退货要求保持商品完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金勇法官表示编写本案的原因:一是“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在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许多消费者不仔细阅读“退换货须知”,对特定商品的退换货规则不清楚,不能按退换货要求保持商品完好,导致产生损失,甚至还有部分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例如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二是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原告以“消费者处于弱势,受某公司和商家欺负”,“要代表消费者群体讨个公道”,“这不是个人的事,是履行社会责任”,“法院不保护个体只保护大公司”,“要经济秩序不要社会稳定”,“如败诉要通过媒体曝光”等说辞借口给承办人施加支持诉讼请求的压力。在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坚持正确的审判理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能采用“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坚持正确的司法导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让公正司法引领诚信社会建设,只有法官依法大胆判案,法院明辨是非曲直、弘扬社会正气,才能破除长期困挠群众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