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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这样借款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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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琪  发布时间:2022-05-23 17:02:29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

朋友之间的借款非常常见,

所谓感情真不真,借钱手一伸。

虽然很多情况下都是,

借钱时“海誓山盟”,

还钱时“抱歉我穷”。

但是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

这样借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起,张某多次通过某银行旗下一借贷平台贷出款项转账给李某。2020年5月25日,李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5000元。之后李某仅偿还借款7300元,张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虽已实际交付借款,但因案涉借款系张某向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张某的借贷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李某应将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即将其尚未归还的余款17700元返还给张某。因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虽向金融机构支付了2800.63元利息,但其转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利息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如为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虚拟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取的,无论是否收取利息,均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需返还借款本金,出借人按照双方约定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在各家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或者信用卡套现后出借,但实际不仅限如此。另外,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如果实际用款人无力还款,借款人还有可能被金融机构诉至法院,甚至因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这种行为,在情节严重时还有可能涉及犯罪,出借人在日常生活中切勿有这种赚取中间利息的想法,以免触犯法律底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已经明文禁止该行为。公民出借款项时要谨慎,切莫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铤而走险,否则赔了本金,损失利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