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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其自然”方能遵循诚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消极不作为是否能认定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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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娟  发布时间:2022-08-30 17:09:2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小苏和小李系朋友关系,小苏从事酒水销售工作,小李从事酒水零售业务。从2019年开始小李从小苏处购买酒水,2021年6月双方结算,小李向小苏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50000元,并承诺自欠条出具后小苏每向其送货一次,除去当次货款另支付3000元用于偿还50000元欠款直至还清为止。欠条出具后,小苏多次联系小李想要送货以收回欠款,但小李短信不回、电话不接,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小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李立即支付小苏酒水货款50000元。

 

法院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小苏与小李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义务的条件,明确小苏每向小李送货一次,除去当次货款,小李支付3000元用于偿还50000元欠款直至还清为止。欠条出具后,小李未要求小苏为其继续送货,小苏主动联系小李希望送货也未能实现,小李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阻碍小苏送货,以达到其不予还款的目的,属于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还款条件已成就,小李应按照约定偿还小苏欠款。

据此,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偿还小苏欠款50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付款。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然要求。但自此之后,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为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就有必要对这种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范。这种不正当行为具体表现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有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改变条件状态的故意;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相应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第三,从对该行为的评价来看,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本来就具有或然性,当事人都应当“顺其自然”,如果一方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没有“顺其自然”,则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对其就会给予否定的评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