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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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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丰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4 16:48:09 打印 字号: |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    告

 

                           (2023)皖0121刑初390号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先波犯非法经营罪案中,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徐先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徐先波支付非法经营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6万元;2.判令被告人徐先波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人徐先波支付非法经营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3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徐先波自2020年以来,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丰县朱巷镇朱巷村自家院内建设生猪屠宰设施,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并将屠宰的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制品向周边进行销售。案发时现场查扣的生猪制品价值52552.8元,经核实销售的生猪制品金额为12万余元。因刑事案件审查查明事实发生变更,故经核实销售的生猪制品金额变更为11万余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人徐先波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被告人徐先波所在的朱巷镇朱巷社居委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考虑其实际经济能力,双方协商同意由被告人徐先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民事公益赔偿金2万元;被告人徐先波自愿承担的余款31万元采取劳务代偿方式予以履行,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自行负责监督执行,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被告人徐先波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非法经营犯罪在合肥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4.双方当事人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1-66661041

地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