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121民初7596号
韩圣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钊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1民初7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圣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国钊车辆价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符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张凯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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