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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起风波,法官释法析理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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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艳  发布时间:2024-12-24 11:32:40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的男女为增进感情所转账的“520、1314”、朋友之间的互赠礼物、向灾区的捐款捐物等等。那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反悔了,或者以受赠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近日,长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赠与起争执的案件,并从法理情并重的角度,促成双方互相谅解,化解争议。


案情简介

小邓自述,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小胡屡次向其索要钱财合计62000余元,用于帮助小胡改善生活质量和冲刺工作业绩,并约定了双方自此互相帮助。但之后小邓认为小胡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互助义务,违反赠与的约定,向小胡提出要求返还赠与钱款。小胡则认为小邓系多次承诺无偿帮助,应当对自己承诺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不符合附实质性义务约定的赠与,对小邓提出的返还财产请求予以了拒绝,后小邓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长丰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张登新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对小胡与小邓之间微信聊天内容的梳理,发现涉案小邓给予小胡生活帮助和冲刺工作业绩的转款时确实讲过无偿帮助。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中言辞之间也确有关于相互帮助的字眼和意思表示,但双方又未约定具体的帮助方式和帮助内容。对于小邓提出的小胡违反有关帮助的约定,小胡也不认可,小邓也无法充分举证证实双方之间关于赠与所附的具体义务内容以及小胡存在违反该约定的具体情形。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判了之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缓和与化解。为促使双方息诉、减少双方间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实质性化解双方之间的纷争,张登新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向双方释明赠与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赠与的行为以及赠与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他又从情理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和谐、友善的行为准则,引导当事人在处理问题时本着以和为贵、以善为本的方式。最终通过张登新于法、于理、于情的释法析理,促成双方一步步缓和对立情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并履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赠与一方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一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即对赠与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赠与合同也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性的、诺成性的合同,赠与人若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反悔的,除有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外,赠与人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当事人在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时,要对所附义务约定清楚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以免出现扯皮导致利益受损的情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