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居民小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然而,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增进公众对物业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社会对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长丰法院特推出“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系列报道,将聚焦于物业案件的典型案例发布,通过深入剖析、专业解读,旨在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促进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理解与团结协作,共同提升宜居小区、和谐小区、平安小区建设水平。
物业纠纷虽小,却关乎万家灯火;法治之光虽微,足以照亮前行之路。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报道,不仅能够为面临物业纠纷困扰的业主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帮助,也能激发社会各界对于物业服务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让我们携手前行,在法治的道路上,为每一个家庭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小刘,要求小刘支付2023年以来的物业费,小刘接到诉状后认为,自己是从上一任业主处购买的二手房,从来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也不需要物业服务,以此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不可以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性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虽小刘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全体业主提供了合同中约定的诸如小区安保、垃圾清理、秩序维护等公共服务性质的事项,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相关物业服务,与物业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因物业服务是向全体业主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区分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情况,个别业主不能以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而拒交服务费。据此,法院判决小刘向物业公司支付2023年以来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