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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法院︱【案例】“气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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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学梅  发布时间:2024-11-06 18:23:01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情绪激动地说“气死我了”,那么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吵架气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受害人赵某原系辖区某小区保洁人员,被告刘某系该小区保安。2022年9月18日,赵某在垃圾清运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赵某摔倒在地。后赵某突发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伴头痛、口角向右侧歪斜等症状,被家人送往长丰县双凤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因病情危重,赵某随即于当日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7日赵某因救治无效,宣布死亡。赵某家人因赵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所属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对赵某的受伤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刘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不如年轻人、更易受到伤害是一种常识,本案中,赵某系一位72岁老人,刘某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争吵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赵某情绪激动、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尤其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在赵某摔倒后,刘某有“拿砖头要砸赵某”的行为,并扬言“打死赔命”,虽被制止,但无疑加剧了赵某的恐慌并进一步导致其情绪激动。


事发过程中,刘某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赵某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另,根据赵某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历记载“3小时前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后突发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于外院查头颅CT示右侧基底区出血”,其在纠纷发生后较短时间内突发疾病并最终救治无效死亡。虽治疗时长达110余天,但均是围绕赵某因案涉纠纷引发的脑出血及术后的康复治疗且未中断过,可以确认刘某的争吵、推搡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未中断。因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仅应当定期体检排查异常情况,而且在感到身体不适时,更应当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及时就医治疗。本案从赵某感到不适到送医治疗的过程来看,其在摔倒致后突发左侧肢体无力伴头痛、口角歪斜等症状后,未主动选择入院治疗,自身存在一定疏忽。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双方发生冲突,赵某自身亦存在过错。为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兼顾法理与情理,最大限度的争取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刘某作为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159,740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另原告在收到判决书后也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表示对判决不满。承办人对其耐心分析、释法说理,最终原告方并未上诉。




法官说法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友善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本起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及其家庭陷入困境,令人惋惜。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与人为善,遇事时控制好情绪及言行,避免不幸的再次发生。


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温张吴礼让典故时强调,六尺巷体现了先人化解矛盾的历史智慧,要发挥好中华民族讲求礼让、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作用,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环境。长丰法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一方面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与判后答疑,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掘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引导群众向上向善,持续推进“枫桥法庭”创建工作走深走实。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