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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法院 |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物业法律知识系列课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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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仁杰  发布时间:2024-12-19 17:24:32 打印 字号: | |

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居民小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然而,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增进公众对物业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社会对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长丰法院特推出“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系列报道,将聚焦于物业案件的典型案例发布,通过深入剖析、专业解读,旨在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促进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理解与团结协作,共同提升宜居小区、和谐小区、平安小区建设水平。

 
     物业纠纷虽小,却关乎万家灯火;法治之光虽微,足以照亮前行之路。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报道,不仅能够为面临物业纠纷困扰的业主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帮助,也能激发社会各界对于物业服务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让我们携手前行,在法治的道路上,为每一个家庭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楼上漏水导致业主财产损失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为北城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刘系该小区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小刘认为,楼上邻居水管破裂漏水导致其房屋吊顶及衣柜被水浸泡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从2020年开始至今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经书面催收后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该小区业主履行了基本物业服务义务,小刘作为小区业主,应当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楼上业主水管破裂导致小刘家中财产受损问题,因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并且物业公司在收到小刘投诉后已及时联系该业主处理,未出现因物业服务导致小刘损失扩大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小刘如果认为楼上业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案主张,但不能因此拒付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