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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法院 |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 物业法律知识系列课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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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仁杰  发布时间:2024-12-05 18:26:49 打印 字号: | |

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居民小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然而,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增进公众对物业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社会对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长丰法院特推出“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系列报道,将聚焦于物业案件的典型案例发布,通过深入剖析、专业解读,旨在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促进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理解与团结协作,共同提升宜居小区、和谐小区、平安小区建设水平。

 
     物业纠纷虽小,却关乎万家灯火;法治之光虽微,足以照亮前行之路。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报道,不仅能够为面临物业纠纷困扰的业主提供实用的指导和帮助,也能激发社会各界对于物业服务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让我们携手前行,在法治的道路上,为每一个家庭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小刘,要求小刘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小刘答辩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其不应当交纳物业费,并提交住建局、属地居委会对物业公司的《关于某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通报》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业主所提交的住建局及居委会出具的《关于某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通报》,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存在诸如对小区绿化斑秃、消防设施等未及时维护,对飞线充电、楼道杂物乱堆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未予以及时有效的管理情形,并因此被住建局及所属社居委分别予以黄牌警告,故可以认定该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瑕疵。结合案情,因该物业公司在起诉前已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不宜采取提升物业服务等方式进行整改及提升,故对物业主张的合同期间物业服务费予以酌减,并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